摘 要: |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双重的行为,即“挪”和“用”。对符合条件的既“挪”且“用”的案件,以犯罪既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挪而未用”案件如何定性却存在诸多争议。一、挪而未用案件定性的观点争议“挪而未用”是指行为人将公款从原单位挪出,案发时尚未对其进行花费使用。对于“挪而未用”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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