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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案  继承权  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承包方式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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