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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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君. 对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 2002, 0(1): 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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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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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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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的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区、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区、市)内终局鉴定或复核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客观独立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应确立省(区、市)内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凡司法鉴定都由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设地域限制、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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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地方立法 问题探讨 |
Some Problems of Local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Expert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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