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通知被害人
作者姓名:杜学栋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不服,认为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我们实际工

关 键 词:不批准逮捕案件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  中国  检察院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