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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通知被害人
作者姓名:
杜学栋
作者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不服,认为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我们实际工
关 键 词:
不批准逮捕案件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
中国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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