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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案件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作者姓名:刘应安
摘    要:<正>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的义务。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举证往往从原告开始,被告人只是对原告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反证。如果原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就无需反驳原告人便可摆脱诉讼。可见由谁先举证是民事诉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在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举证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情,对于原告人来讲,收集充分的或大量的证据是十分困难的,如果仍运用传统的举证制度就无法完全适应这一新情况。这是因为:(1)受害人缺乏收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如果社办电石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使相邻的居民受到严重侵害,家禽大量死亡,许多群众发病。但由于群众没有监测工具而无法及时获取确凿证据,没能取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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