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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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津政发[2017]4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三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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