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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
引用本文:季长龙.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J].法商研究,2007(5).
作者姓名:季长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摘    要:"原罪"一词来源于宗教,其含义并非犯罪,而是犯罪的原因。在我国,所谓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因2003年河北省"一号文件"而引起。近年来,随着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早期违法行为被追究,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再度成为新闻舆论的热点。"原罪"的概念是含混的,在法价值上,它不符合公平价值,构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也违反法的效率价值,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违反法的和谐价值,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民营企业的"原罪"必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原罪","道德性原罪"不宜继续使用;对于"法律性原罪"则应按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而不应法外开恩或法外定罪量刑。

关 键 词:“原罪”  民营企业  法价值  法与道德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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