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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理论基础——以突破传统侵权责任法与公司法为视角
作者姓名:张景树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    要:侵权责任法上,董事之所以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并非因其违反了旨在保护公司以及公司所有股东和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公司法上,要求公司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必要突破,也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

关 键 词:董事  侵权责任法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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