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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构建
作者姓名:阮防  饶传平
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有限合伙是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必然趋势。有限合伙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较,有限合伙有自身的优点。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我国的民商法立法体系应采用民商合一体例,而不是民商分立体例。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确立,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加以规定,具体的商事法律关系由单行商法调整,因此作为专门调整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应分别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

关 键 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06-0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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