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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作者姓名:宋炳庸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律系
摘    要:法律行为概念名称本身所隐藏的严重瑕疵,是导致法律行为概念难解病在德国法系内的长期流行,导致违法、无效行为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无休止争论,甚至导致中国民法竟然屏弃“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祸根。要除掉这一祸根,必须对法律行为概念加以更名。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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