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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對於召開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的决定
摘    要:(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和政務院第二百一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 全國基層選舉工作即將勝利完成,接着就要召開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作好準備,特就召開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作出如下的决定。一、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援引‘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一條的規定,由其本級人民政府召開。二、省、市、縣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不在首次會議選舉其本級人民政府。縣一級的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須改選者,應報经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組織暫照原有的形式。三、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為使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代表候選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醞釀,同時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互相銜接起見,一般規定為: (一)縣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九五四年六月间召開; (二)省、市人民代表大會暫定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召開; (三)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應先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四、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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