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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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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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院党风廉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育、惩处、保护”职能,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根据“泌检发(199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纪干警实行党政纪处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被谈话诫勉的干警或亮黄牌警告的干警,每人次扣除抵押金50元。 第四条 检察干警凡在营业性食堂就餐的,不论公款、私款,每人每次扣除抵押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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