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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兼论《海商法》第30条的适用
作者姓名:陈海波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生
摘    要: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关 键 词:中国  《海商法》  第30条  船舶优先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请求权  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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