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毛的行为应定何罪 |
| |
作者姓名: | 黄永庚 |
| |
摘 要: |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人沈小毛发现自己承包的稻田里有鸭脚印,怀疑是本村养鸭户张小华家的鸭子所踏,遂发生报复念头,乃用塑料袋装了拌有钾胺磷农药的稻谷十斤,撒在某山脚下的机耕路上,以便毒死张小华的鸭子。次日清晨另一养鸭户陈二毛的一群鸭正好路过此地,吃食后被毒死四百七十三只,损失一千多元。后经公安侦查将沈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时对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沈出于报复动机而故意投毒,造成陈二毛财产的严重损害,应定投毒罪。第二种认为,沈毒死的是专业户的鸭子,间接破坏了集体生产,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