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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主体与客体浅析
摘    要:一、经济承包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当前,经济承包的形式很多,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另一种是劳务型承包。二者有特定的内涵,体现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这两种承包形式中,对承包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侵犯企业财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首要的问题是分析承包人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主体得到肯定,才能进一步讨论其他的构成要件,如果主体被否定,其他方面也没有探讨的必要了。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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