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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将受罚
摘    要: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山东省  信息  商家  电话号码  家庭情况  身份特征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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