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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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七、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在犯罪性质上应当属于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范畴,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中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走私、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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