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相较学理上和实定法上的优待,公众参与在实践中被屡屡虚置,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参与不能或无效;对参与成本的忌惮;公民社会的未完成以及公众影响力需求的未满足;公共政策的搭便车效应等。对此,一方面,应当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技术:在遴选上注意代表性的强弱问题;在时间节点上,应与决策程序共生共存、并肩同行,且始终交融贯通;在方案的选定上,应克服结构化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应当为有意规避公众参与、违法恣意决策的行为设定责任机制。同时,也应认识到,公众参与并非当然的、最好的制度安排,应注意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同时也应与其他决策程序相互配合,达成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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