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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否由律师做主?
作者姓名:陈卓伦  赵飞
作者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赵飞)
摘    要:本文讨论的“做主”具有下列限制意义:发生并体现在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启动、中止或终止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专业支持;律师认识并尊重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重要性,视之为一种高效率的诉讼程序或技巧,降低进攻体系和防御体系的构筑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律师  和解  调解  中国  律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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