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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应采用特殊审理程序
作者姓名:闵征(摘编)
摘    要:据2005年10月18日《上海法治报》的信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采用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是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立足点,得到学者的共识。最高法院近期已经收回了一度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陈光中认为,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惟一性证明标准,就不能做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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