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定何案由 责任如何承担 |
| |
作者姓名: | 李明星 |
| |
作者单位: | 河北迁西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WHATSUBJECTMATTERSHOULDTHECASEADJUDGED?WHOISDUETOBEARTHERESPONSIBILITY?案件基本情况:1988年11月份,被告王A、张B、贾C、王E、周F、王G、贾H(均系Y县人)共七段每人投资5000元合伙搞木材生意,1989年初又与被告Y县劳动服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如果生意做得好,Y县劳动服务公司就将该7人合伙收归下属企业,并给每人一个转工指标。该七人合伙经营期间无正式名称,也未到工商局登/。l!,引)年7月,被告王E与本县刘D二人以Y县劳动服务公司名义到原告X市农机物资开发公司洽谈联营搞木材生意一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