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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作者姓名:彭江红  石佑启
作者单位: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长沙,410126,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先走,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生效后,不论其事实上合法与否,在有权的机关宣告它违法之前,均推走其是合法有效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受该行为的约束,而不得以自己的判断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得以存在和实现的生命,是行政法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确立的依据,可以说它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行为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中,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一、行政行为公室力的依据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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