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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摘 要: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关 键 词:
信用卡管理
恶意透支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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