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犯制度存在的逻辑矛盾——以教唆、帮助自杀的实践处理方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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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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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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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犯制度的根基与拓展(05SFB500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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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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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 帮助自杀 共同犯罪主体 解决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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