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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空与民事诉讼救济
作者姓名:纪红勇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农户。实践中存在村集体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落空。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在承包人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民事诉讼救济;但其他承包经营权落空的情形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关 键 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事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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