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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实验破冰律师“会见难”
作者姓名:王健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该章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诸如此类的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称为:“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  实验  中国政法大学  犯罪嫌疑人  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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