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作者姓名:
聂立泽
庄劲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由于存在决定认知,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刑法的解释实践。从诠释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实践出发,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刑法意义的创造者。据此,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关 键 词:
刑法解释
主体间性
主客间性
解释目标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