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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引用本文:杨显滨. 论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J]. 法学杂志, 2011, 32(11)
作者姓名:杨显滨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关 键 词:胎儿  民事立法保护  附解除条件总括保护主义

On The Civil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The Embryo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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