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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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友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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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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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0YJA8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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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有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理解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因应现代社会需要而建立的,并非是传统理论和制度推演的产物。着眼于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预防性法律责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产品召回制度应当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来理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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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召回制度 法律责任 预防性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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