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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精神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
引用本文:陈煌,朱航.外伤性精神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7(1):48-49.
作者姓名:陈煌  朱航
作者单位:福建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3
摘    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以来 ,损伤程度的鉴定有了统一的标准 ,为伤害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客观的法律依据。但这一标准偏重于外伤对人体生理上的损害 ,而忽视了外伤对人体心理上的损害 ,两标准共 15 2条规定 ,涉及精神损害方面的仅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以下简称四十九条 ) ,而仅有的这一条尚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 ,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与其他规定的内容有交叉、重复之处。四十九条规定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可评定为重伤 ) ,其内容看似明确 ,其实不然。众所周知…

文章编号:1001-5728(2002)01-0048-02
修稿时间:20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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