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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戏曲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恢复征税的通知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3日批准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两年的规定,到今年的5月2日免税期满。两年来,本省大部分剧团的设备和艺人的生活都有所改善,但是也有一些剧团在经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影响按期交纳税款。为了更好地适应各地具体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上述戏曲等七个文化娱乐项目原则上应自1958年6月份起恢复征收文化娱乐税;但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剧团和曲艺单位,可由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具体收支情况准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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