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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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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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主要污染物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量减排监测办法》、《关于同意对“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6]7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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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物排放总量 江西省 监测 “十一五”期间 国务院令 人民政府 科学发展观 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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