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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环保局
摘    要: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主要污染物总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量减排监测办法》、《关于同意对“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6]7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 键 词:污染物排放总量  江西省  监测  “十一五”期间  国务院令  人民政府  科学发展观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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