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对权力机关接受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怎么监督?监督哪些方面?谁来组织监督?这些问题还缺乏规范,使监督无从下手,尤其是没有"责任追究"。即使有了一些象征性的监督,如公民旁听人代会或常委会等,也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因此,要对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的监,必须改变权力机关目前存在"权责不等"的现状,使权力机关在有责的前置条件下行使职权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设文法律责任,是完善法律的法理要求。"权责对等"是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目前,我国法律只赋予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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