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单位利益而诈骗贷款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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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振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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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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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是:对于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能否对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是: 一、不能按贷款诈骗罪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既然诈骗贷款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它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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