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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摘    要: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海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渔业船舶  渔业法规  渔业资源  渔业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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