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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应有“准人身”概念
引用本文:李锡鹤.民法学应有“准人身”概念[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2):24-27.
作者姓名:李锡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教授
摘    要:有一类权利客体,如荣誉、作为著作身份权客体之作品、人身遗存、人体可逆性分离部分、效果意思等,既非财产,也非人身,而是主体专属之“身外之物”,应专门归类。对具体主体而言,专属“身外之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准用对人身的规定,似可称“准人身”。

关 键 词:客体  身份  人身  准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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