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应有“准人身”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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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锡鹤.民法学应有“准人身”概念[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2):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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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锡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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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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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一类权利客体,如荣誉、作为著作身份权客体之作品、人身遗存、人体可逆性分离部分、效果意思等,既非财产,也非人身,而是主体专属之“身外之物”,应专门归类。对具体主体而言,专属“身外之物”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准用对人身的规定,似可称“准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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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客体 身份 人身 准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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