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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
引用本文:滕健,刘昂.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
作者姓名:滕健  刘昂
作者单位:1. 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北京,100061
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100024
摘    要: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内涵作出合理的界定,这是涉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本土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强迫"一词的理解不宜过宽,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强迫"进行综合界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行为一定要有获取口供的主观故意.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的系统梳理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构建中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不能为获取供述做出任何努力,更不意味着口供地位的降低."强迫"的认定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标准.既要在主观上具有"强迫"(获取口供)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的"剧烈"程度,这实际上将一些具有强迫外观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行为排除在外.

关 键 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本土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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