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北京市对沿用了20多年的中小学生守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其中要求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并要求中小学校将赖宁的画像从墙壁上取下来。一石激起千层浪,此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广东省教育厅也正式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险活动。可就在此时,南京市人民中学却设立“见义勇为奖”.把此奖大张旗鼓地颁发给高三(7)班余江同学。同时校团委、学生会还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向余江同学学习,坚持正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中小学生到底应不应该“见义勇为”?应不应该将“见义勇为”的条款从学生守则中删除掉呢?本刊编辑部特发起讨论,并摘发一批来稿,欢迎更多多读者参与争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本期话题,宜昌市三峡高中、大冶市实验中学和咸宁市实验小学组织了集体讨论。在此我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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