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利弊析 |
| |
引用本文: | 马强,李晓燕.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利弊析[J].中国检察官,2003(4):43-44. |
| |
作者姓名: | 马强 李晓燕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一、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利分析 (1)证据开示制度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英美之所以纷纷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无非就是为了改“司法竞技”为“探求真实”,追求实体上的平等。这同样是我国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而在中国的国情下,辩方的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弱于控方。因而,辩方只有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控方
|
关 键 词: | 证据开示制度 中国 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 国家公权 诉讼权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