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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文的行为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
宣东.李干文的行为应定何罪?[J].人民司法,1992(11).
作者姓名:
宣东
摘 要:
被告人李干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搞运输为名雇用了他人的汽车,为货主赵某承运牛皮等货物,价值4万余元,赵某亦押车同行。当车行至某市时,李干文以吃饭为名将赵某骗下车。找到一家饭店后,李干文对赵某说:“我去找司机来吃饭。”赵某信以为真,在饭店门口等候。李干文回到车上(距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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