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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摘    要:韩寓群省长签署第193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关 键 词:劳动  企业  职工  保险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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