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办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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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苏府办[2014]175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的办理效率,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的规定要求,现对《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办理标准(试行)》进行调整和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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