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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物权法定主义思考
引用本文:缪亚波.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物权法定主义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33).
作者姓名:缪亚波
作者单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查封  物权法定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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