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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实践中的表现
引用本文:张旭升.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实践中的表现[J].中国检察官,2003(6):32-33.
作者姓名:张旭升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检察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成败 检察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而执行法律首先要求检察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这就牵扯到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高不高,政治责任强不强,业务能力精不精,对法律的认识深刻不深刻,理解不理解,会不会准确应用等综合因素。假如综合因素都很过硬,在行使检察监督时就不会偏离方向,做到公正无误;假如综合因素差,就难免在行使检察监督时违背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对检察机关产生的负面影响。所以,检察人员时刻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来衡量检察监督工作的好坏。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均要求检察人员成为专家型、复合型、专门型人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新知识,新问题,新挑战善于思考,善于调查研究,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一支学习型的检察队伍。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检察人员  业务素质  自我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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