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与三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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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红兵.证券律师与三大关系[J].中国律师,1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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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红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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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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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服务与执法证券律师在工作中要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服务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也,这是律师(当然也包括说券律师)的天职。作为证券市场的中n机构之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依斯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规范、圆满、优s地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特别是证券律师)又不纯粹是一个市场中介机构,也不仅仅是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代理人,他同时还须以一个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身份出现,也就是说,他同时兼有执法的义务。我国律师法说得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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