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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
摘    要: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5号金华大厦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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