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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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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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庆建工集团 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 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审计机关 公司 有限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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