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与私人行为相比,政府行为更具有制度依赖性。有什么样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如何用正确的政绩观引导政府管理和创新,不仅需要对政府官员进行思想教育,更需要进行制度设计,最主要的是法制化。几十年来,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重技术化、轻法律化,没有形成对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系统,这才使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价"未能形成统一模式和实施规范",使"已经成功尝试了绩效评价活动的地方政府"的持续性不能维系,使政府绩效评价"沦为了干部人事调整的工具"。本文认为,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法律化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走一条由"底层"及"顶层"的路径,先进行地方立法、再进行中央立法,先进行低层级立法、再进行高层级立法,逐步将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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