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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强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兼评有关交强险的某些理论观点
作者姓名:沈顺英
作者单位:[1]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漯河,462000
摘    要:交强险在实践中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在交强险诉讼中,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诉权,<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就是其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不能为保险公司援引免责的各种理由;<交强险条例>是强行性法规,若交强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相抵触时,交强险条款当然无效;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的支付或垫付是由交管部门的通知而启动,当交管部门怠于履行该职责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而当通知一旦到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仅需核对机动车是否投有交强险,而不需要履行交强险条款约定的繁琐的核对手续.

关 键 词:交强险  免责  抵触  通知义务  核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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